京華時報訊(記者張淑玲)今年61歲的梁振芳曾因犯拐賣婦女罪、搶劫罪在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,此次,其又因拐賣了一2歲男童被海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,並被罰款1萬元。
  海澱法院審理查明,陳某賭博輸了錢,就與劉某商量拐一個小孩兒賣錢。2010年1月17日,陳某和紀某打電話說了拐小孩的事。1月19日14時許,陳某、劉某到海澱區,將獨自玩耍的2歲男童小彭用大衣包住抱走。當日,陳某乘長途車將小彭帶到河北邯鄲長途車站,見到紀某,並由紀某聯繫了盧某,盧某又聯繫了梁振芳尋找買家,梁振芳遂聯繫王某尋買家,王某通過楊某將小彭以38000元的價格,賣給了邯鄲市的李某和楊某夫婦(所涉人員均已判刑)。
  今年5月1日,梁振芳被公安機關抓獲並逮捕。海澱法院審理後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梁振芳有期徒刑7年,剝奪政治權利1年,並罰款1萬元。  (原標題:拐賣兩歲男孩男子獲刑7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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