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,以法治為專題召開了大會,這是改革開放以來,繼1979年十一屆四中全會就農業發展問題召開大會、2004年十六屆四中全會就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問題召開大會,等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之後,又一次召開的全黨性專題大會。
  這次大會的召開,當然與一段時期內反腐倡廉的階段性戰役成果有關,這一階段時期的勝利,既彰顯反腐倡廉的成就,也暴露出長期以來黨員幹部隊伍中違法犯罪的嚴重性,這與長期以來幹部隊伍中輕視法紀、有法不依、執法不嚴的風氣有關,更與缺少法治教育、淡化法治觀念、漠視法律威嚴,甚至權大於法的心理作祟有關。全黨集中召開法治專題大會,其實質,不是具體法律法規的制定,那是人民代表大會管轄的範疇;而是強化法治意識的宣言,是吹響了全社會重視法律、依法守法的號角,更直截了當明白地說:這是關於法的宣傳和教化、法治意識提升的途徑之一,就在於宣傳貫徹和全民教化。按照中國傳統文化角度看,這法治的宣教,正是禮的精神的具體體現。
  中國的法治,正是“禮”與“法”的和諧,是禮教與法制交融的綜合體現。《史記·太史公自序》說:“夫禮禁於未然之前,法施已然之後,法之所為用者易見,而禮之所為禁者難知。”其實在太史公之前,《大戴禮記·禮察》篇:“凡人之知,能見已然,不能見將然,禮者,禁將然之前;而法者,禁於已然之後。是故法之用易見,而禮之所為難知也。”“禮雲禮雲,貴絕惡於未萌,而起敬與微渺。使民日徙善遠罪,而不自知也。”
  中國文化,基於對人性善惡的判斷,引發出儒家法家兩種理論的分野。
  孟子強調人性善,所以側重人心教化,荀子強調人性惡,所以側重禮法兼用。孟子說:“惻隱之心,人皆有之;羞惡之心,人皆有之;辭讓之心,人皆有之;是非之心,人皆有之。”第一心就是惻隱之心,就是善良心,慈悲心、同情心,就是善的具體體現。
  但荀子認為不然,他認為人性是惡的,要改變惡的人性,必需化性為“偽”,“偽”即人為,是期望外力改造,才能使人之為人,所以才有《勸學》篇的宗旨。荀子說:“禮者,法之大分,類之綱紀也。《荀子王制篇》:聽政之大分,以善至者,待之以禮,以不善至者,待之以刑。” 其實,教化懲治,殊途同歸,雷霆雨露,霹靂手段,菩薩心腸。
  《後漢書》:“禮之所去,刑之所取,禮失則入刑,相為表裡者也。”
  孔子對人性有基本判斷:“性相近也,習相遠也。”人性善惡他知道,但不正面說透,因為他知道,有些論題一旦說過頭就起紛爭;其實禮與法,正是正人心、正人行,內化於心、外化於行,內外兼修、內聖外王。
  孔子就是大法官,為魯司寇,攝行相事,《論語》記載:“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?無情者不得盡其詞。”《禮記大學》說:“此為知本,此為知之至也。”孔子說:“不教而殺謂之虐,不戒視成謂之暴,慢令至期謂之賊。”
  中國古代的法,強調罰則;而現代中國的法,更側重於保護。是強調在合法的範圍內,公民的自由不受他人的侵犯。 我們今天的法治,是兼具禮與法的教化與規範。違法亂紀行為的猖獗,與法治的教化宣傳不夠有關。習書記不久前強調向歷史借鑒經驗教訓,正是導夫法治教育之先路!因為太史公在總結中國千百年曆史時說:“撥亂世反之正,莫近於春秋。春秋文成數萬,其指數千,萬物之散聚皆在春秋。春秋之中,弒君三十六,亡國五十二,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……察其所以,皆失其本已。故《易》曰‘失之豪釐,差之千里。’故曰‘臣弒君,子弒父,非一旦一夕之故也,其漸久矣’。故有國者不可以不知《春秋》,前有讒而弗見,後有賊而不知。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《春秋》,守經事而不知其宜,遭變事而不知其權。為人君父而不通於《春秋》之義者,必蒙首惡之名。為人臣子而不通於《春秋》之義者,必陷篡弒之誅,死罪之名。其實皆以為善,為之不知其義,被之空言而不敢辭。夫不通禮義之旨,至於君不君,臣不臣,父不父,子不子。夫君不君則犯,臣不臣則誅,父不父則無道,子不子則不孝。此四行者,天下之大過也。以天下之大過予之,則受而弗敢辭。故《春秋》者,禮義之大宗也。”以史為鑒、資治通鑒,前世不忘、後世之師,歷史的昨天、現實的今天、未來的明天,恰恰形成三點一線,所以可以鑒古知今、彰往察來。
  正所謂“不教而殺謂之虐”,不經教化便加以殺戮便叫做虐,而“法治”的宣傳,正是法的全民教化、也正是禮的精神體現。禮法兼治、德主刑輔,其目的就是為了我們的生活和諧有序,我們的人民幸福安康,我們的祖國繁榮富強!一個重視法治,遵守法治的時代,即將開始!  (原標題:【國學與時政】法治與教化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dv18dvpug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